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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建设一幢综合楼。2009年至2011年间,张某将综合楼内的多间商品房出卖给他人,其中包括本次起诉的刘某等人。张某与买主均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张某为买方办理房产证,费用由张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刘某等人均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张某建成综合楼后,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了刘某等人,但至今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刘某等人遂相约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为其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证。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等人与被告张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某等人与张某签订合同后,已经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张某亦已将房屋交与了各个买主,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需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且双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已明确张某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故刘某等人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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