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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官司律师荔湾区厂房租赁违约金律师

2026-07-1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广州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官司律师荔湾区厂房租赁违约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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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业主擅自扩建的场地出租有效吗?

解答: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但因为租客实际使用了场地,那么相关场地占用费或租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2013年1月9日,周某与刘某、刘某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将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某路4号附5号的门面和自建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该门面楼上的全部房屋80平方米及门面前的厨房和院墙以内约4个雨蓬的位置的建筑物出租给刘某、刘某某。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租期为三年,每季度租金30500元,刘某、刘某某应按时按季度先缴纳租金再使用。门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周某与刘某、刘某某未续签书面的门面租赁合同,但是周某继续将上述门面租赁给刘某、刘某某使用,房屋租金调整为30900元每季度,刘某、刘某某也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刘某、刘某某以租赁合同无效,上述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周某不享有所有权为由未按约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庭审结果:

庭审中,刘某、刘某某及第三人均主张周某与刘某、刘某某的租赁合同无效,涉案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周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任何权利,不应支付租金。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对抗。

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周某修建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报批报建手续,因此周某与刘某、刘某某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涉案房屋系周某修建,虽然周某无法取得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其对该建筑物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在建筑物尚未拆除之前,周某作为管理人对涉案建筑物享有民事权益,周某可以向刘某、刘某某主张相应的民事权益。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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