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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赔偿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广州离婚债务律师

2021-08-1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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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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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均属于个人债务或者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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