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正当关系恋人赠与行为无效;广州起诉赠与不当得利纠纷律师

2021-08-1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50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雄与被告贺某文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贺某文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相识随后发展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关系破裂,双方闹得很不愉快。2017年8月,贺某文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有一项约定就是贺某文一次性补偿吴某各项损失五万元,双方互不伤害骚扰。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产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本案中,被告贺某文与原告苏某雄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故被告贺某文在本案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吴某的财产并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贺某文在与妻子苏某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吴某,未经与苏某雄协商一致,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吴某知晓贺某文有配偶的事实,本案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被告贺某文对被告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五万元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24620

  • 昨日访问量

    798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