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广州擅长离婚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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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当出现不再有利于子女的情形时,也应例外允许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进而,本条规范的对象主要为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本条中的“父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即便是未成年父母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父母,都可依据本条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是否变更直接抚养关系主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由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基于亲子关系衍生而来,只要亲子关系犹存且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就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与父母另一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二是起诉父母另一方,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关于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问题,本解释第57条已有规定,下文将有详述,在此略过。至于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则在本解释第55条对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另行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了初步规定。就本条而言,则是对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方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子女抚养关系”实质是指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而非实务中有人所称的“子女抚养权”。
我们认为,父母有权提起变更直接抚养关系诉讼。首先,本解释第55条已经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该条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5条中的“一方”明确为“父母一方”,而并不包括未成年子女,排除了未成年子女为原告,其次,父母为原告可以简化、促进诉讼。如果让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诉讼,则其在诉讼中既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案件处理结果由于其自身休戚相关,不排除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最后,与确认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主体一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确定,一般都是通过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子女都没有参与,故在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中,也没有必要让子女作为原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也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对于未成年父母而言,其本身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作为原告,但具体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提起诉讼。
第二,有权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可以为父母中任何一方。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对原先协议或者生效裁判确定的直接抚养关系不满,为达到自己能够直接抚养子女的目的而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也即多数情况下,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诉讼的原告都是没有直接抚养关系父母一方。但不能够限制甚至取消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原告主体资格。
第三、子女抚养关系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现实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等不具备劳动能力甚至不具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在某种程度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对其抚养时付出比对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心血。故现实中,相对于未成年子女,变更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有时更有其必要性。进而,本条在表述上并未将规范对象限制在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而是用“子女抚养关系”涵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主要从两个维度把握:客观不能和主观不愿。关于客观不能,则主要看现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抚养能力。这里的抚养能力首先是抚养人是否具备亲自照料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的能力。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导致父母丧失该照顾能力的原因就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身体健康出现严重问题。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本项规定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直接抚养一方患有的严重疾病或伤残是否导致直接抚养一方已客观上不具备照料子女日常生活的身体健康条件。这里的审查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居住地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证人证言、相关医学鉴定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进行。第二,在庭审辩论终结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是否仍存在。如果庭审辩论终结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已经康复或者不影响对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那么就没有必要支持原告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网上搜索陈锐娜律师咨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