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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成功追回29万及利息)

发布者:华剑雄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7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

  被告:樊XX,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张XX与被告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华XX,证人许X、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万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8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原告向兴化XX贷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一份,原告将14万元现金及通过银行打款15万元共29万元交付被告。2018年8月1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每月20日前给付3000元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被告樊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2日,原告张XX向江苏XX贷款30万元,月息2800余元。同日,在该行柜台,由原告张XX取出现金14万元直接交付给被告樊XX,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支付给被告樊XX。此后,被告向原告张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XX人民币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2018年8月11日,被告樊XX向原告张XX出具“每月还息承诺书”一份,承诺借款30万元月利息3000元,于每月20日前还清。

  诉讼中,原告张XX陈述,被告樊XX先后给付了4个月利息共计12000元。余款本息,被告樊XX至今未还。原告张XX所借银行贷款至今亦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各一份和庭审中原告张XX及证人许X、张X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原告张XX向被告樊XX出借款项29万元系其向银行所借,被告樊XX对此亦已明知。原告张XX与被告樊XX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且出具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多于实际借款数额1万元。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他人牟利的高利转贷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樊XX应当归还原告张XX所借本金29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樊XX已付利息12000元应一并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2000元)。

华剑雄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上海盛奥律师事务所,为该律所创始人之一。华剑雄律师不但具有深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犯罪、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