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剑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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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追回货款170408元及年利率6%的利息)

发布者:华剑雄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975人看过 举报

2021-02-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华XX

  被告:孙XX,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住兴化市。

  原告黄XX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70408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初开始,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各种不锈钢管材业务往来。被告因周转困难经常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7年5月4日,经双方结算对帐,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70408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0408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如数给付原告所欠货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XX货款170408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408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华剑雄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上海盛奥律师事务所,为该律所创始人之一。华剑雄律师不但具有深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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