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华剑雄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10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XX,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
被告:邹X培,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乔XX与被告邹X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份,原告的儿子乔X与兴化市海南XX女青年阮X认识并开始恋爱。2019年1月7日阮X的爷爷以防止乔X以后不跟阮X谈恋爱为由,要求原告拿出5万元保证金押在被告处,原告出于乔X和阮X感情尚可,避免阮X家人来闹事的考虑,不得已于2019年1月8日向亲戚借款50000元汇至被告提供的邹X业的中国XX银行帐户内(账号为62×××75)。但此后不久,阮X并与原告的儿子乔X断绝联系,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邹X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原告的儿子乔X与阮X认识并开始恋爱,2019年1月7日阮X的爷爷阮X寿、奶奶和母亲一起找到原告家,并在原告家中吵闹,原告请同事征XX、邻居刘X协调,阮X寿提出要求原告家拿100000元作为保证金,如果阮X以后不跟乔X谈恋爱,该款项返还原告,如果乔X不和阮X谈,该款项就归阮X,如果两个小孩结婚,该款项一分不少带至原告家。后经调解,双方达一致,保证金数额降为50000元,该款项放在中间人邹X培(阮X寿朋友)处。第二天,按照约定,原告从其本人银行卡上将50000元汇至卡号为62×××75中国XX银行帐户内(该银行卡户名为邹X业,实际持有及使用人为邹X培)。原告称阮X当天被妈妈带至上海后不久,就将乔X微信及电话全部拉黑,双方即无来往。
庭审后,本院与被告邹X培电话联系,其称收到乔XX转账50000元属实,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后,其就找阮X寿,要阮X寿到法院讲清楚,但阮X寿不肯,为此还到派出所几趟。至于两个小孩什么情况其不知道。如果法院判下来,其就去找阮X寿。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人征XX、刘X当庭所作证词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邹X培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讼争之款,故该款项应返还原告乔XX;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邹X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XX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