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华剑雄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XX,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X、华剑雄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唐XX、张XX、王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XX、张XX、唐XX等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APP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抽头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XX、张XX、唐XX通过手机“闲聊”软件拉群开设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XXX元。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XX、张XX、唐XX通过“城信”软件拉群开设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XXX元。2019年10月16日晚至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XX明知是网络赌博,仍按张XX要求,在张XX等人开设的“城信”赌博群内担任财务,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涉及赌博资金人民币6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张XX、张XX、唐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张XX亲属代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张XX亲属代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唐XX亲属代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唐XX、张XX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被告人王XX帮助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XX、唐XX、张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四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或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XX、唐XX、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系初犯,考虑家庭情况、各人实际违法所得及其他地区同类判决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和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唐XX、张XX提出抽头获利中部分是在手机测试或者自身娱乐时产生的,应予以核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和对抽头记录进行核实时均未提到存在手机测试或自身娱乐产生抽头记录的情况,当庭的辩解不合常理,即使抽头记录中存在非实际赌博的情况,所占比例也应当很少,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XX、唐XX、张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