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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间的合作,拖欠货款该怎么办

发布者:崔常山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潍坊A控制拉索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

被告:潍坊B机械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原告为其供应拖拉机用拉线、踏板等货物。2018年6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457.5元未付,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清,但被告仅支付首期28037元,剩余货款65420.5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如所请。

B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供应商应付账款处理方案(最终版)》(以下简称《处理方案》)一份,证明被告尚欠货款64520.5元未付的事实。经审查,该《处理方案》载明了债权人名称、欠款总额、还款方案、对账时间等内容,并加盖了原、被告双方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能够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供应拖拉机用拉线、踏板等货物。2018年6月26日,经对账双方,签订《处理方案》一份,约定,截至2018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应付账款93457.5元。该款分两次还清,初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付款金额为28037元;末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付款金额为65420.5元。该《处理方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告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武兴文签字,被告加盖公司公章加以确认。《处理方案》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期货款28037元,余款65420.5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B公司欠原告A公司货款65420.5元的事实,有《处理方案》、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证实。原告为被告供应货物,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到期,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提起的要求被告支付价款65420.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该《处理方案》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该计算期间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B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A控制拉索有限公司货款6542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54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A控制拉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常山律师,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大学成教学院特聘讲师,主讲《婚姻家庭法》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