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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发布者:崔常山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崔常山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崔常山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辩护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对本案裁判时参考。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害人王雷雷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刘某某与王雷雷因为因为土地纠纷刘某某找了村委会处理,但是王雷雷一直不去处理,2020261130分许,两人在村委会北边的大街上碰面,因为原先的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后来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刘某某左手食指被咬伤、嘴被打出血,左太阳穴被打起了一个大包,但是没有申请伤情鉴定。王雷雷构成轻伤。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害人王雷雷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王雷雷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第14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王雷雷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王雷雷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土地纠纷引起,被告人刘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被告人刘某某想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而王雷雷一直不配合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解决土地纠纷,在互殴中被告人刘某某自己也是多处受伤,左手食指更是被咬的鲜血淋淋,透可见骨,正是因为被害人的互殴才导致被害人的受伤。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确认,并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某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属于自首,其自首情节被侦查机关确认;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认可被告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做出从轻量刑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因为该案件的发生,自己喝了农药百草枯,尽管经过全力抢救也是刚刚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已经造成双目永久性失明,两个孩子一个12岁一个3岁,正是需要照顾的时候,被告人受到处罚对孩子的影响极大。其岳父母又年迈多病,已是风烛残年,被告人的妻子是其唯一的孩子。而被告人自己的父母也预感到自己的儿子出了大事,几乎天天以泪洗面,作为子女不能在床前尽孝,又给父母带来这么大的心理压力,在会见时每当说起父母,被告人总是不能控制自己。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同时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良好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以最低标准确定刑罚,建议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抚育子女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崔常山

崔常山律师,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大学成教学院特聘讲师,主讲《婚姻家庭法》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