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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常山律师如果为当事人辩护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崔常山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1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崔常山律师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和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担任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前已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了被告人有关案件意见,案情事实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一致,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该从轻情节,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作了认定。

二、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交通事故相对方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庭前交纳了罚金,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庭前积极赔偿了景观工程公司的损失,该公司也出具了收据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某因今次的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现在又要面临刑事审判,遭遇打击极大。但其仍愿意交纳一定罚金,争取法庭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庭前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此致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崔常山律师

崔常山律师,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大学成教学院特聘讲师,主讲《婚姻家庭法》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