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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任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蒲真亮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X,女,出生于1984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X,男,出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位(特别授权),男,出生于1947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任X之父。
上诉人罗X与被上诉人任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不应当把公司支付的医药费计算在被上诉人赔偿金额里。当时公司明确告知这些款是借给上诉人的。2、被上诉人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给上诉人。二、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所委托的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服。重新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不客观,法医只做了部分检查就得出了评不上伤残等级的结论,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重新鉴定结论不符合上诉人的伤情。
任X辩称:1、一审判决虽然有偏向上诉人,但是我们对一审判决的结果是认可的。2、上诉人诉状中所说的没有拿到我们给的2,000元,但是我们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司给了上诉人7,000元,其中2,000元是出自被上诉人。3、公司要求上诉人还借款,这不是真实的。公司与上诉人的工伤纠纷现在在仲裁阶段。4、上诉人的第一次鉴定是单方委托的,不具有权威性,应该认定一审法院委托的第二次鉴定。
罗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X向罗X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4,793.9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伤残赔偿金61,4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续医费2,000元、护理费7,800元、鉴定费2,600元、住宿费2,395.5元、病例复印费28元、交通费1,324元,共计115,645.4元;2、判令任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罗X系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主要负责为购房业主办理房产证事宜,任X父母在XX公司开发的香颂湾小区购置了房屋一套,但XX公司在向其交付房屋后长期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7年10月9日,任X陪同其父母到XX公司办公地点咨询办理房产证事宜,在此过程中,罗X与任X发生争吵,任X因情绪激动,掀翻了罗X身前的一张办公桌,将罗X的左足砸伤,罗X随即被送往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足第1-5趾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后,罗X病情明显好转,于2017年10月24日主动要求出院。出院诊断:左足第1-5趾骨骨折。出院医嘱:(1)定期(出院后第1、2、3、6、12月等)复查DR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2)骨折愈合前左足部禁止负重及剧烈活动;(3)在专科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4)院外继续治疗。此次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10,383元,其中任X支付2,000元,XX公司支付5,000元。出院后至2018年3月7日,因后续康复治疗,罗X在南充市中医医院支付挂号费、检查费、换药费等共计1,844.84元。2018年5月4日,罗X在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进行足部矫正康复训练产生门诊费用1,623元。
2、2018年4月23日,罗X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误工期限进行鉴定。2018年4月25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2018]法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罗X之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认定为2,000元。(3)误工时限评定为120天。(4)护理时限评定为60天,给予一人护理。(5)营养时限为90天,营养费1,800元。罗X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任X申请对罗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选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二次鉴定机构。2019年1月16日,该所作出[2018]临鉴56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X的损伤未达到评残标准。此次鉴定产生检查费240元、鉴定费1,730元,已由任X先行支付。
3、罗X受伤后,XX公司向罗X支付医疗费7,000元(含任X支付的2,000元),并按全勤足额发放罗X的工资至2018年12月,XX公司还按照罗X的要求购买了600余元的营养药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遭受损害后,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罗X与任X因办证事宜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任X因情绪激动而失去理智,掀翻办公室桌子造成罗X左足趾骨骨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对于罗X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扣除,对于任X已垫付的费用,应当品迭。
关于医疗费:罗X起诉主张的医疗费为14,793.9元,经查,罗X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为10,383元,出院后至2018年5月4日,产生续医费3,467.84元,共计13,850.84元。其中,任X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XX公司已支付5,000元医疗费,罗X自付的费用为6,850.84元。
关于续医费,罗X主张2,000元续医费,但截止2018年5月4日,罗X实际已终结后续治疗,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在医疗费项目中已实际主张,故对于该2,000元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罗X主张误工费16,000元,但由于XX公司已足额发放其工资至2018年12月,故对该16,000不予支持。
关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罗X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66,454元,由于第二次鉴定意见已推翻了第一次鉴定意见中构成十级伤残的结论,罗X的伤情并不构成伤残等级,故对该66,454元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罗X主张7,800元,由于任X对第一次鉴定意见中关于护理期限的意见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第一次鉴定意见护理期限认定为60天,给予一人护理,一审法院酌定按照每天13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7,800元。
营养费,罗X主张1,800元,由于任X对第一次鉴定意见中关于营养期限的意见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第一次鉴定意见营养期限认定为90天,酌定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1,800元,XX公司已支付600元,尚余1,200元。
关于鉴定费,罗X主张鉴定费2,600元,但由于第二次鉴定意见改变了第一次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酌定由任X支付第一次鉴定费用600元,其余2,000元由罗X自行支付,第二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及检查费1,970元应由罗X支付。
综上,罗X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850.84元;2护理费:7,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按30元/天计算,即450元(30元/天×15天);4、营养费:1,200元;5、交通食宿费酌定1,200元;6、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18,100.84元,品迭任X支付的第二次鉴定费用1,970元后,任X还应赔偿罗X16,130.84元。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任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130.84元。二、驳回罗X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罗X负担878元,由任X负担2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因双方对XX公司给付的7,000元医疗费款项性质等有异议,本院遂依职权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X作了询问。邱XX表示,公司给付罗X的7,000元医疗费中有2,000元系任X支付,另5,000元亦系公司帮任X垫付,因公司与任X有其他经济往来,双方会另行结算。至于罗X说的公司借款问题,不是事实,罗X曾在公司处借支过4,000元去办事,此后发生案涉事故,该4,000元也直接交纳了罗X的医疗费用。但该4,000元不包含在7,000元之中,也就是说加上罗X借支的4,000元,公司实际支付了10,000余元。罗X质证认为,罗X曾借支过公司4,000元办另外的事情,后面出事后做手术要钱,就把4,000元作为医疗费支付了,对于2,000元,不清楚是谁给的,反正医疗费总有人要承担,但不应由罗X承担。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XX公司曾支付过7,000元医疗费的问题各方均无异议。一审中,就罗X主张的医疗费用,仅剔除了该7,000元,剩余全部进行了赔偿。现二审中,XX公司明确表示该7,000元有2,000元系任X所出,另5,000元系帮任X垫付。也就是说,上述7,000元均应视为由任X支付,任X已全部赔偿了罗X的医疗费用,现罗X上诉另行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中的第二次鉴定结论系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罗X二审中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确系不当,鉴定结论确系有误,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00元,由上诉人罗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蒲真亮律师,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保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