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诉人张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某漆业(以下简称“某漆业”)及原审第三人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漆业自2015年起向张某、杨某合伙经营的“恒豪”家具厂销售油漆。2019年,家具厂因环保问题关闭,但双方的货款结算问题未妥善解决。某漆业主张,杨某甲(杨某的女儿,也是家具厂的财务人员)在2020年5月3日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款496,847元,扣除之后支付的部分款项,实际欠款为471,847元。张某、杨某则认为杨某甲的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家具厂关闭后其雇佣关系已不存在,不应承担该欠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杨某支付某漆业货款471,847元,并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张某、杨某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杨某负担。
办案过程
一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杨某甲作为家具厂财务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结合其在家具厂关闭后仍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漆业的诉讼请求。
上诉:张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家具厂关闭后其雇佣关系已不存在。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的行为足以使某漆业相信其有权代为结算货款,且张某、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某漆业取消杨某甲的授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甲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杨某甲作为家具厂的财务人员,长期负责货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其行为在家具厂关闭后未被明确取消授权,且在结算后仍支付了部分货款。这些行为足以使某漆业相信其有权进行结算。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蒲真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