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真亮律师
蒲真亮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南充专职律师
13551917858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9:00-18:59

《民间借贷纠纷案:未约定利息致诉求部分未获支持》

发布者:蒲真亮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398人看过 举报

2025-04-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毛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15日,杨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毛女士借款20万元,毛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杨先生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毛女士声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借款后,杨先生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毛女士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女士与杨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毛女士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杨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毛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借款视为无利息。但杨先生在毛女士起诉后仍未还款,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毛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由杨先生承担。

办案过程

  1. 立案: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此案。

  2. 送达与开庭: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毛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杨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3. 证据审查:毛女士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交易凭证等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借款事实。

  4. 判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明确了杨先生的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点评

本案中,毛女士在借款时未要求杨先生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导致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利息约定,使得法院认定借款无利息。这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中,应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蒲真亮律师,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保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
1511320********00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