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当事人身份
原告:杜某,个体工程机械经营者
被告:蒋某,某乡镇小型工程承包人
纠纷缘起
2022年3月,蒋某因“世x镇、曲x镇”两处工地需要,口头委托杜某自带挖掘机进场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确认工时与单价。2022年9月,杜某汇总两份《机械作业计量表》后,微信发送给蒋某,载明:世阳工地43小时(含破锤1.5小时)金额9395元、曲水工地242小时(含破锤14小时)金额53430元,合计62825元。蒋某微信回复“收到,再等等”。此后两年多,蒋某以“甲方未付款”为由分文未付,杜某多次催收无果。
二、办案过程
收案与风险评估
2025年3月,杜某持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到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咨询。蒲真亮律师判断: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录音可证明承揽关系及欠款金额;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已构成违约;诉讼保全可降低执行风险。
证据补强
1、整理微信聊天截图、原始载体(手机)及时间戳;
2、补充与蒋某的电话录音,并将电话录音整理为文字并刻录光盘;
诉讼策略
①诉请:支付欠款628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
②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蒋某银行账户;
③配合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庭审要点
1、蒲真亮律师向法庭出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件,重点说明:
微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强调被告在电话录音中承认“钱一到就付”,与微信聊天记录向佐证;
2、针对“利息起算点”,主动调整为“自起诉之日”,符合《民法典》第584条“损失相当”原则,提高法院支持率。
三、裁判结果
2025年7月,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304民初××××号民事判决:
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杜某6282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5.04.28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57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已冻结资金足以覆盖欠款本息。
四、律师点评
1、口头合同≠无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先做后签”,只要聊天记录、计量单、付款承诺能相互印证,仍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2、证据固定越早越好
本案微信记录完整、连续,是胜诉关键。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做“区块链固证”,防止对方让当事人删除或撤回,同时协助当事人补强证据。
3、利息主张需审时度势
原可主张自2022.09.18起算利息,但考虑被告偿付能力、执行难度,主动下调起算点,既体现诉讼诚信,也提高法官采信度。
4、保全措施“以小搏大”
仅700元保全费即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迫使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协商还款计划,显著缩短回款周期。
五、风险提示
承揽类案件务必留存“进场单、计时单、退场单”三方签字;
建议在完工7日内完成结算并书面确认,避免“口头对账”带来的举证风险。
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
蒲真亮 律师
2025 年 7 月
蒲真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