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7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操某安酒后驾驶鄂A×××**红色XX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汉饭店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8.5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操某安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被告代理郝高峰律师建议判处被告人操某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操某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操某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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