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1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王XX、蒋XX使用事先伪造的虚假车牌和驾驶证等身份证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XX冷链市场的武汉XX公司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约定将该公司货物(猪手)从广东省汕头市运至武汉市洪山区白沙XX大市场。后被告人王XX、蒋XX分别将上述约定货物运至河南省B县销赃并逃匿.经鉴定,被告人王XX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18,868元;被告人蒋XX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17.562.64元.案发后,蒋XX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律师辩护
1、蒋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蒋XX自案发直至今天的庭审,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丝毫的隐瞒,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节约了司法资源。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蒋XX认罪认罚且积极悔罪,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法院观点
被告人王XX、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蒋XX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XX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央结果
1、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2、被告人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3、贵令被告人王XX退赔被害人范围人民币518,868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xx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由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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