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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也可能构成强奸,X某涉嫌强奸案取保候审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年7月份,18周岁的X某高考后在网络上认识了Y某,二人在网络交流的过程中相互爱慕发展为网恋。网恋后,情窦初开的二人便相约见面,由于春心萌动二人在见面后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此时,由于Y某长相相对成熟 ,因此X某并不知道Y某还未满14周岁,且Y某也未明确告知X某自己的年龄。在恋爱的过程中,二人多次见面且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2022年8月份,Y某的监护人发现两个孩子的事情后,便找到X某的母亲告知此事。在得知Y某还未满14周岁后,X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二人、两个家庭造成极大的危害,X某痛定思过,在父母的陪同下,于2022年10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律师评析

律师在介入本案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X某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作出以下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第一,X某与Y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加上Y某相貌和心智均比较成熟,案发时,X某是否知道、能否判断Y某未满14周岁,须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X某是否够罪,有待商榷。

第二,X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见其认错态度、悔罪态度都非常好,即便X某构成犯罪,亦请检察机关对其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三,X某父母已代其向被害方经济赔偿,并签订《刑事和解及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X某无意间造成的双方矛盾,已彻底消除化解,X某已经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四,X某十二年寒窗苦读,今年九月刚升入大学,其还未步入社会,涉世不深,且X某此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即便其构成犯罪,也属初犯、偶犯,可见其无人身危险性,可以考虑对其不批捕。

第五,即便X某构成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同时其又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不批捕。

第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表示:必须摈弃“够罪即捕”习惯思维,树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要注重完善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查活动”。因此对X某不批捕符合最高检关于“少捕慎押”刑事司法精神。

综上即便X某构成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在校学生、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律师认为X某已经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之精神,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可以依法对X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案件成果

本案在律师介入后,经过律师的不断努力,协助X某及其家属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与Y某的监护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及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进行了适当的赔偿,并由Y某及其监护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X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此后,律师又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协助X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

经过律师一系列的努力后,检察机关最终对X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X某取保候审,使得X某早日回归校园,扭转了案件的发展方向。

承办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郝高峰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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