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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辩护,有期徒刑变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0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7年10月底,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汉阳区XX承租“1314”情侣主题酒店,由李X(另案处理)负责该酒店日常经营,由蒋XX(分案起诉)负责接待酒店的嫖客进店消费,郭XX(另案处理)负责收银,犯罪嫌疑人伍某(时年17周岁)及刘XX(时年16周岁)负责监密和开门,该酒店每天由营销人员带嫖客进入该酒店8楼,由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刘XX看清是营销人员带人来就开门进入后,再由郭XX安排入住房间.2017年12月6日22时许,邵XX和赵XX、刘某、刘XX和张XX、魏X和雷XX、朱XX和李X等15人在该酒店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


二、法院观点

犯罪嫌疑人伍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止。


三、犯罪嫌疑人伍某应当遵守《中化人民社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禁止与同案犯联系、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来往;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近期生活、学习等状况;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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