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3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XX经他人介绍在本区xx城经济开发区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后陆续发展王某2华、左X1、万X1俊、苏X、任X、黄X2、勒X、李X3(均已判刑)加入该组织。该非法传销组织要求下线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但并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在该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高XX在该传销组织中历任能力总管、老总,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共计30人,涉案金额人民币XXX元。
二、法院观点
被告人高XX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高XX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管理、协调等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XX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
被告人高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XX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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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8分 (优于95.98%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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