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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却致人死亡,律师辩护二审改轻判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人程X与被害人卿XX此前并不认识。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程X携菜刀至武汉市XX公司,因索要工资与该公司负责人陈XX发生争吵。期间,陈XX打电话叫其侄女婿卿XX前来帮忙。卿XX赶到现场后与程X发生打斗,程X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卿XX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卿XX因颈部锐器创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同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销品茂XX附近将程X抓获。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坡昔人程X暗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五十一元五角。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一把由其依法没收。


【律师辩护】

1.上诉人程X在准备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如实供述犯

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二审期间,上诉人程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程X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3.本案系因“欠薪"引发,被害方有过错在先,且上诉人程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


【二审情况】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原审判所列证据,均经-审庭审举证、质证和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程序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程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二审判改判】

基于前述从宽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导致原判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上诉人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程X的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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