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X售卖微信号牟利,并在网络上通过购买及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武汉XX公司的员工郭XX(另案处理)。2018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X在位于本区B园xx号的武汉XX公司向郭XX售卖微信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张X身上查获6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个蓝色U盘,并从上述电子设备中提取到被告人张X存储的文件若干,均包含被告人张X非法获取、出售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经鉴定,上述提取的文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43条。次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二、法院观点
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43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
2、作案工具一部xx手机、一台C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蓝色U盘(16GB),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