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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律师辩护,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7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建议对彭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XX接受犯罪嫌疑人彭XX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作为辩护人,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彭XX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经会见时听取彭XX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彭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彭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详述如下:

一、彭XX没有向本案的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空间场所,其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违法性构成要件

“容留”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基于特定目的或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其提供场地。容留行为的本质是为他人提供空间帮助,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的前提下,与他人共享其支配、控制的空间,要求行为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空间应有足够的控制力。

具体到本案:

首先,彭XX仅是被吸毒人员“匡某某”临时喊去的打碟人员(打碟就是DJ用打碟机和混音台,把多首不同的电子音乐剪接得天衣无缝,指用专业机器对电子音乐编辑加工),通俗的讲,他只是“匡某某”当日喊去的“临时工”。

彭XX既不是案涉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也不是案涉场所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他与案涉场所的老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也互不相识,案发当晚,彭XX也是第一次去案涉场所给“匡某某”打碟。

其次,案发当晚,场所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也从未把案涉场所交予彭XX临时看管和支配,彭XX对案涉场所也不具有临时支配权和控制力。

其三,吸毒人员吸毒过程中,彭XX不仅没有阻止他人报警或故意给他人报警设置障碍,而且还曾中途离场准备把有人吸毒一事告诉场所的老板。

可见,彭XX对案涉吸毒场所没有支配权和足够的控制力,案涉场所也并非彭XX提供或推荐,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的违法性构成要件

二、彭XX没有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主管故意,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主管方面构成要件

彭XX受“匡某某”邀请,前往案涉场所的主观目的是为他人唱歌提供“打碟”服务,而非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或帮助匡某等人吸毒,同时,彭XX前往案涉现场前,也不知道匡某等人会在现场吸毒。因此,彭XX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的故意,也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管方面构成要件

三、彭XX没有制止他人吸毒的义务,不具有适法期待可能性

承前所述,彭XX仅仅是受邀前往案涉场所的“打碟”人员,无论他是否看到有人在现场吸毒,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合情合理地期待其实施防止他人吸毒行为,由于他不具有制止他人吸毒的义务,也就不具有报警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他是否看到有人在现场吸毒,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彭XX本身也无社会危险性,对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截止目前,案件的重要证据(彭XX等人的言词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而且彭XX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态度良好,其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即便需要对彭XX继续侦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发生脱逃等情况,同时彭XX及其近亲属也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本案顺利审结。

另外,彭XX与未婚妻原本计划近期举行婚礼的,但事发后,他身患重症的父亲身体每况愈下,母亲也整日以泪洗面,两老日夜盼望儿子早日回家完婚。辩护人在此特恳请检察机关酌情考虑这一特殊家庭因素,让其身患重症的父亲,能够在有限的时间亲眼目睹儿子完婚成家。

综上所述,彭XX既不是案涉场所的老板及工作人员,也不是本次聚集活动的发起者、号召者、组织者,其对案涉场所没有支配权和控制力,也就没有制止他人吸毒或报警的法定义务。同时,彭XX也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彭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也不可能够成其他犯罪

辩护人特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上述事实,并充分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对彭XX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上建议采纳为盼。

顺XX

辩护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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