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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额诈骗,二审律师辩护,成功减刑3年,减少罚金5万元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鄂13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事实: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郭x虚构其投资经营网络游戏平台的事实,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先后诱骗其同事高某1、罗某、王某、龚某1等人参与所谓“投资”,并谎称保证资金安全。其中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郭x以按时兑付少量利润分红为诱饵,编造、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高某1信任,诱骗高某1通过其个人银行账号及妻子柳某1银行账号先后多次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共计1510000元,郭x以所谓“分红”的形式向高某1及其妻子柳某1银行账号先后转款306950元,实际诈骗高某1款项1203050元。
2015年12月3日,郭x以上述方式骗取罗某信任后,罗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5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郭x以所谓“分红”的形式向罗某银行账号先后转款共计20110元,实际诈骗罗某款项29890元。
2016年4月19日,郭x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王某信任后,王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11000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郭x以所谓“分红”形式通过建行9450账号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向王某转款共计23100元,实际诈骗王某款项86900元。
2016年4月27日,郭x以上述方式骗取龚某1信任后,龚某1将现金50000元交给郭x。次月27日,郭x以“分红”形式向龚某1转款3200元,实际诈骗龚某1款项46800元。
被告人郭x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故意对高某1等人隐瞒其将上述诈骗得款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自2014年9月前后,郭x通过其建行9450账号先后多次向网络参赌人员赵某1、赵某3、吴某等人银行账号转款1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并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消费。在郭x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高某1等人对郭x是否经营网络游戏提出质疑,并要求查看游戏实况,郭x先后以儿子乱动其电脑、导致数据丢失、资金丢失、以“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截图冒充等方式予以掩饰,拒绝向高某1等人提供关于其经营游戏的任何信息。直至2017年1月,高某1等人得知郭x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方知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郭x共计诈骗受害人款项136664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x向高某1退还29000元违法所得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向王某退还76000元违法所得。

2018年12月3日上午,郭x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讯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x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郭x已向高某1、王某退还的部分应当从中扣减,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在追赃时根据认定的价值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1640元,返还给被害人。


二、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郭x亲属与被害人龚某1、罗某、王某分别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代为退还违法所得给被害人龚某146800元、罗某30000元、王某10900元。上述三名被害人向本院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三份《和解协议》、三份《刑事谅解书》、三份《收条》。

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决定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1、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郭x的定罪部分。
2、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郭x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原审被告人郭x的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4、继续追缴被告人郭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4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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