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9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xx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2008年4月25日、2013年10月23日分别向XX银行借款8000万元、1050万元、520万元,总计9570万元(现尚欠73,092,974.97元)。2.80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础加收3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庄XX、谢XX为该8000万元借款提供了自然人保证担保,xx公司为该8000万元借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潜江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8000万元提供了12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其已向XX银行履行了该1200万元的担保责任。3.105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4月24日止,年利率为7.47%;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XX银行与xx公司就该1050万元借款达成了六次《借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展期期限从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4.52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XX银行与xx公司亦就该520万元借款达成《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展期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5.贷款到期后,XX银行多次向xx公司及担保人催款,但xx公司及担保人至今未清偿贷款本息。
二、诉讼请求
判令xx公司向XX银行偿还借款本金73,092,974.97元及利息、复利(诉讼过程中,XX银行放弃主张复利)、罚息;
2.判令庄XX、谢XX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XX银行对xx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xx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xx公司、庄XX、谢XX赔偿XX银行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争议焦点
xx公司尚欠XX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认定;
XXX公司、庄XX及谢XX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关于xx公司、庄XX及谢XX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五、判决结果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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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8分 (优于95.98%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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