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原判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郭X虚构其投资经营网络游戏平台的事实,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先后诱骗其同事高X1、罗X、王X、龚X1等人参与所谓“投资”,并谎称保证资金安全。其中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郭X以按时兑付少量利润分红为诱饵,编造、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高X1信任,诱骗高X1通过其个人银行账号及妻子柳X1银行账号先后多次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共计XXX元,郭X以所谓“分红”的形式向高X1及其妻子柳X1银行账号先后转款306950元,实际诈骗高X1款项XXX元。
2015年12月3日,郭X以上述方式骗取罗X信任后,罗X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5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郭X以所谓“分红”的形式向罗X银行账号先后转款共计20110元,实际诈骗罗X款项29890元。
2016年4月19日,郭X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王X信任后,王X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向郭X建行9450账号转款11000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郭X以所谓“分红”形式通过建行9450账号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向王X转款共计23100元,实际诈骗王X款项86900元。
2016年4月27日,郭X以上述方式骗取龚X1信任后,龚X1将现金50000元交给郭X。次月27日,郭X以“分红”形式向龚X1转款3200元,实际诈骗龚X1款项46800元。
被告人郭X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故意对高X1等人隐瞒其将上述诈骗得款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自2014年9月前后,郭X通过其建行9450账号先后多次向网络参赌人员赵X1、赵X3、吴X等人银行账号转款1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并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消费。在郭X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高X1等人对郭X是否经营网络游戏提出质疑,并要求查看游戏实况,郭X先后以儿子乱动其电脑、导致数据丢失、资金丢失、以“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截图冒充等方式予以掩饰,拒绝向高X1等人提供关于其经营游戏的任何信息。直至2017年1月,高X1等人得知郭X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方知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郭X共计诈骗受害人款项XXX元。案发后,被告人郭X向高X1退还29000元违法所得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向王X退还76000元违法所得。
2018年12月3日上午,郭X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讯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返还给被害人。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不服,提出上诉。
二、上诉请求
上诉人郭X上诉称:其与高X1、王X、罗X、龚X1之间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郭X的辩护人除发表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另称上诉人有自首行为,且二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律师辩护
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决定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郭X的定罪部分。
2、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郭X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原审被告人郭X的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4、继续追缴被告人郭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