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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刑一年六个月,最终为我方当事人上诉,获减刑七个月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9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经过: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为索要高利贷,多次使用软暴力对受害人进行拦截、跟随、滋扰、监控,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一审认为,此索要高利贷团体,我方当事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积极翻阅案卷资料,最终找出了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几点:

1、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未指控和我方当事人有关的犯罪事实,剥夺和限制了余X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并侵犯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违反职权原则和法定程序。2、一审对辩护人提交的证实我方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的多份无罪证据及有利于余X的量刑证据,未核实、未评议、未采纳,也未说明理由,程序违法。3、一审认定我方当事人安排团体内其余人开房、吃饭等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的观点提出的观点,改判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为我方当事人减少刑期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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