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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郝高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曾用名张X伟、张X锋、张X玮),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XX市XX区,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年X月X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X看守所。

辩护人郝XX湖北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X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X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郝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售卖微信号牟利,并在网络上通过购买及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XX公司的员工郭XX(另案处理)。2018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X在位于本区XX园XX号的XX公司向郭XX售卖微信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张X身上查获6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个蓝色U盘,并从上述电子设备中提取到被告人张X存储的文件“XXX”、“桌XXX”、“Vi-6-8-XXX”、“XXX”、“XXX”,均包含被告人张X非法获取、出售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经鉴定,上述提取的文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43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XX号检验报告书,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号补司法鉴定意见更正说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付款截图,股民信息清单、聊天记录,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43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

二、作案工具一部苹果6手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蓝色U盘(16GB),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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