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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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借据债务纠纷案

发布者:张云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2年5月被告张X(委托人)打算通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进行资金周转,但因有一笔建设银行公务员信用贷款和一笔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来还清, 必须先把这两笔贷款结清后才能申请新的房屋低押贷款。被告通过其朋友找到原告,想向原告借款,原告提出可以借款,但借款时被告必须提供相应担保,被告提出用其坐落于XX市XX区XX号的房屋进行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到XX市明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公证后原告将535000元分三次借给了被告,其中一笔300000元被告指定转到第三人赵XX帐户上,被告于2012年6月5日向原告统一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暂定为2012年7月5日,利息双方约定按每月4%计算,但担心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最后写在借条上的利息是按每月2%计算。2012年7月被告张X以住房装修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贷款600000元,用于归还向原告的借款。装修贷款不能直接打到借款人账上,被告便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银行将贷款打到第三人马XX账上,马某在贷款到账后, 按照张X指示,将600100元的借款本息转到了原告账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写明收到被告还款600100元,被告借款本息已还清。时过四年,2016年7月, 原告突然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本案被告张X起诉本案原告张XX委托合同纠纷,张X起诉张XX返还贷款362041. 69元,该案因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被告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该案中张X自述向张XX借款156000元的事实,自 述张XX帮其还了85343. 82元银行装修贷款的事实。因张X没有如期归还建设银行装修贷款,被建设银行起诉并被强制执行。张X起诉张XX返还贷款败诉后,2018年6月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本案第三人马XX,要求马XX返还不当得利600000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支持了张X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X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本案第三人马XX被张X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于2020年5月8日起诉了本案原告张XX和纪X,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支持了马XX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马XX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因张X的不诚信,在向张XX借款还款后又反悔,不承认2012年通过马XX向张XX偿还借款的事实,导致后续一系列连环案件的发生。张X起诉马XX、马XX起诉张XX返还不当得利600000元。两个案件的判决均已先后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张XX、纪XX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被法院查封。张XX、纪XX现只能通过起诉张X归还借款本息,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庭审理中被告委托本代理人参加了一审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借据经过篡改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并没有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35000元。被告不服仍委托本代理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完全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得以胜诉,被告不赔一分钱。


2、案件点评

本案原本属于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原告提交的借据出现篡改,借据的上部分和下部分明显不是同一人所写,导致对案件的主要证据(借据)产生重大争议,而借款合同的特征是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本身是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被消耗,原物即不再存在;2、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合同,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该款项即归借款人使用和占有,借款交付的方式一般为现金交付或转账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借款超过50000元的,一般采用转账交付;3、借款一般为有偿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对价;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要求是实践性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借款用途,本案中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解除房产抵押并向银行进行借贷,故借条的上半部分可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但该借据的下半部分在没有和借款人达成协议时属于出借人私自修改伪造,在没有对应转账流水的辅助证明下依法不产生法的约束力。借据的下半部分不真实,并不影响借据的上半部分,双方达成协议且有资金转账对应的依法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案件中因原告在另外的法院判决中曾经陈述过该款项已经还清,对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中所列明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再予以否认(禁反言),同时,《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本案中由于原告篡改借据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矢口否认在其他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事实导致其诉讼请求失去了证据的有效支撑,一审法院错误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错误的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代理律师提出上诉并充分抗辩一审法院在事实证据上的错误认定,据理力争,彻底扭转了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并挽回了当事人不应当偿还的535000元借款,一分不赔。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而向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协商借款,如果所涉金额不大,两者关系亲密的,则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若涉及金额较大,还款周期较长,则普遍采用书面合同方式,在书面协议达成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借款人自收到出借人的借款资金之时,合同即成立。为了防止出借人在借据上出于非法目的篡改借据,借款人可以采用复印或一式两份的方式,双方各持一份,同时:

(1)避免书写漏洞。

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或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出借人、其他人)增写或篡改其他内容;

(2)注意借款金额大小写。

借款金额既要有大写的汉字记数又要有规范的阿拉伯数字记数,且数额完全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瑕疵一旦存在,都便于持条人增加或篡改内容引发争议;

(3)注意书写借条的时间表述

应清晰载明出借借条的时间,书写年月日时应当注意技巧,必要时用大写汉字具体到年月日。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是自然人为了资金融通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秉持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实施自己的民事行为,尽量避免民事纠纷。

2023年5月17日


本人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2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庭审控辩能力,和综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居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3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