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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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溺亡赔偿案

发布者:张云春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介绍

20211011日,在第一被告XX公司(委托人)的组织下,何某第二被告XX温泉公司经营的某某温泉小镇泡温泉。1012日下午约13时整,何在泡温泉时被同行人员发现异常,在第二被告XX温泉公司的工作人员求助后,其工作人员于1345 分才打电话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塘子街道办事处中心卫生院要求急救,医护人员于1400分到现场救治,但已不能使何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被宣告临床死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1.第一被告XX公司、第二被告XX温泉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58979元、死亡赔偿金245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经济损失 622234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某某对第一项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律师费 30000 元及鉴定费 15000 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款项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 40000 元后,暂计 981643)。第一被告XX公司、吉某某为此委托了本律师代理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最终判决如下:一、由第一被告XX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朱某、何某人民币43881.8 元;二、由第二被告XX公司、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朱某、朱某、何某人民币 11940.9元;三、驳回原告朱某、朱某、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赔偿,最终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2、案件点评:

该案件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某某康养公司经过组织、邀约死者到某某温泉小镇泡温泉,康养公司作为组织者有义务将受害人安全送达到消费场所泡温泉,因受害者并未缴纳相应的运输费用,因此双方存在好意施惠关系,除非有运输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组织运输的某某康养公司,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已经将受害者安全送达温泉,因此在该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在该案中考虑到受害人已经死亡的后果,因此,应用自由裁量权判决某某康养公司承担少部分的补偿义务,并无不当。二、当受害者到达温泉后,受害者作为消费者入住温泉后,与开办温泉的经营公司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某某温泉公司作为提供温泉等服务的场所,应当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将注意事项、寻求帮助等信息告知消费者,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即便经营温泉的公司在泡温泉的场所建立了明确的安全标识,但是事故仍然发生的,仍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对该案件的侵权责任,因发生了客人溺亡的后果而推定第二被告存在过错,而依法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溺亡者何某某已经74岁,行动生活不便,应当由其亲属陪同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法院为此认定其近亲属存在一定过错,为此综合了受害者家属、组织运输者、温泉经营者三方的过错,法院做出相对均衡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3、律师建议:

一、在现实生活中,熟人和朋友之间往往会基于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约定共同参加户外活动、结伴旅行,作为组织者因其善意的目的性,应从《民法典》的公平理念出发,如果施惠人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需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期待值相去甚远,对照该案件我们加以如下分析:1、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好意施惠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人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免责。2、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社会行为,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予调整,并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概不由法律调整,在好意施惠关系里,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力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损害他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则原则。结合本案,作为组织者某某公司,负有对相对人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到达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对他人的注意保护义务不得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二、关于酒店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受害者及其亲属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经营方在提供泡温泉服务过程中,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服务不到位,则客人才能有效追责。因此作为入住酒店泡温泉的消费者,应当收集关键证据才能妥善的维权,比如,入住酒店的相关票据及费用单据、对酒店的前台入口处等显眼位置是否具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在泡温泉的酒店经营管理者是否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巡查等,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才能证明酒店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消费者应该具备基本的常识,如什么样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泡温泉、蒸桑拿,如果因为自身的因素在公共场所出现人身意外,其主要责任因由消费者个人承担,经营者负次要责任。

综上,我们要明确甄别好意施惠者、客户、酒店经营者三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消费者、客户、经营者能够在日常生活当中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2023.3.2

本人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2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庭审控辩能力,和综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居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3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