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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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云春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诉称2019年6月初,被告云南XX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因实施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小镇莲花广场项目需要,提前向原告迪庆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约了租赁塔机。6月4日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安排一台40米塔机进场,6月7日,又安排了一台40米高的塔机进场。之后,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补充签订了《云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两台40米的塔机,每台塔机进出费123,000.00元,月租金为27,500.00元,每台塔机配备司机一名(工人工资为每月10,000.00元,包含在塔机月租金中)。租赁过程中,被告因租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但被告却说上面工程款未拨付,让原告暂且等待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撤回在工地的塔机,但是每次被告都说不要撤,还需使用。到2021年8月11日时,原告安排工人到莲花广场工地上撤回其中一台塔机。当原告准备要撤回第二台塔机时,被告仍旧告知原告不要撤工程马上要复工。

截止到2022年6月29日,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停工期以及工程停工后的人工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租赁费1,126,916.00元、进出场费123,000.00元,共计1,249,916.00元。就目前被告既不支付费用又不让原告撤回塔机的行为,原告只能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断。被告XX机械化施工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原告证据的分析,并提出抗辩,认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未授权过李XX代表被告公司签订该租赁合同,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未追认过该合同效力,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避免损失一百余万元,案件得以胜诉。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及合同的履行解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其意义是(1)承认外表授权,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者假象,而事实上并没有实际授权,外表授权规则的适用,使表见代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2)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应受到表见代理的行为而受到损害。(3)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此外,构成表见代理需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4、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即发生如下法律效力: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2、表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结合本案,虽然原告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有被告的印章,印章下面签有李XX个人的签字,但问题在于李XX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及管理人员,且李XX并无被告公司的明确授权,因此,原告作为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李XX有代理权的事实?原告作为相对人是否对代理权建立了信赖?本案中,原告对李XX的身份应当是清楚的,在被告xxx机械化施工公司事后没有追认的情况下,依法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此外,在履行双方租赁合同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租赁物塔吊进施工现场是谁安排的,租赁费用的结算确认也没有被告公司的认可及事后追认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不应当和被告公司进行,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未达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要求,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公正判决,为被告XX公司作为委托人避免了上百万元的损失。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企业建筑施工当中,存在着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主体,其中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民工。因此,无论是签订施工合同、供货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不仅要求采取书面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法律义务,而且应当核实清楚合同相对人的身份,以明确法律责任的担当,作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应当提高日常公司管理水平,并详细制定公司管理规则:(1)必须建立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和管理制度,审核登记制度;(2)建立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经营管理制度(3)建立业务员的娉用和解聘、建立代理人的授权及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4)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建立重大事项股东会绝对审核制度,未经股东会授权一律不得开展重大事项运作。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如遇重大事项尽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严格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如果产生诉讼,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应当最大限度的收集相关证据,做到客观事实、证据事实、法律事实相统一、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应证,有效避免诉讼中产生的风险,以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年3月7日

本人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992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庭审控辩能力,和综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居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3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