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朋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财保673号 申请人A,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XX(XX)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0MA3XEJWC28, 法定代表人A, 申请人A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XX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B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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