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朋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特361号 申请人A,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XX(XX)金水XX一单元6层,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A与申请人中国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日经行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申请人A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987元(陆万柒仟玖佰捌拾柒元整),于2018年6月2日前付清, 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A与申请人中国XX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经行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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