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朋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10891号 原告(案外人):王XX,女,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李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9600元。 审 判 长 李俊辉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XX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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