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发涉黄群号引流?已有人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4次举报


   刷短视频、看短剧,如今已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休闲方式但总有人为了赚钱动起歪心思暧昧的话语神秘的数字未知的链接打着“交友”的幌子实则是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的骗子

近期,柳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通过发布不良信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主动为犯罪“搭台”,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2025年9月,在被告人王甲(涉案人名均为化名)的组织下,王乙、王丙、王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来宾市武宣县、柳州市柳江区某出租房内,为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打粉”,并从中赚取佣金牟利。王甲等人使用各大网络平台,将上家提供的涉黄群号发送给他人,引诱他人加入群,上家再利用群发布涉黄等违法犯罪信息。期间,王甲获利3万余元。2025年9月,王甲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获利3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王甲的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即使未直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仅为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广大网民要仔细甄别各类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轻易加入来源不明的群组,更不能因利益诱惑推广非法网络信息,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原创:柳江法院   来源:刑庭 石佳霓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510分 (优于98.1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79篇 (优于89.34%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60073 昨日访问量:8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