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有关系、路子广,能帮你判缓刑,办不成一分钱不要!”一句看似“靠谱”的承诺,让焦急万分的王某放下戒心,却也一步步坠入了一个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日前,平湖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件聚焦
2025年9月,被告人朱某从朋友那里得知,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正为后续判决忧心忡忡、手足无措。嗅到“可乘之机”的朱某,主动找上门与王某见面。面对焦急万分、害怕判实刑的王某,朱某声称自己“有关系、路子广”,能够疏通关系,帮助王某争取缓刑,还信誓旦旦地承诺“不走通关系绝不收钱”。王某信以为真,当即转给朱某5000元好处费。可她不知道,这只是朱某诈骗的开始。此后,朱某便开始以各种虚假名义向王某索要钱财。9月中旬,他谎称疏通关系需请领导吃饭,手头资金紧张,向王某“借”走1500元;9月下旬,又以朋友打架需要手术费为由,又向王某索要3000元;10月中旬,朱某更是接连编造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一次次向王某索要钱财。到了11月下旬,王某得知检察机关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她心急如焚,再次找到朱某,朱某见状,又故技重施,谎称自己打听到了案件情况,只需再“打点”一下就能扭转局面,再次骗取王某5000元。此后,他又以打听情况、请客吃饭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索要钱财。从2025年9月至12月,短短三个多月时间里,朱某通过虚构帮走关系需要送礼、请客吃饭,朋友打架需要医药费、银行卡冻结等多种理由,累计骗取王某2万余元。而这些骗来的钱,全部被朱某挥霍在个人消费上,肆意享乐。直到王某在12月上旬被依法逮捕,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所谓的“有关系”不过是朱某骗钱的幌子。随后,王某的男友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的诈骗行径也随之暴露。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朱某系累犯,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朱某退赔被害人王某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花钱找关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轻信他人“有关系”“能打点”的虚假承诺,以免落入诈骗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平湖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供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