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全市首案,主犯获刑五年六个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13次举报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今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近日,专项行动启动后首例拒执犯罪案件二审落槌。该案一审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主犯林某某、从犯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5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案件源于多起巨额债务纠纷。被执行人林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总标的额达数亿元。林某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主动履行,而是在明知负有巨额履行义务且已被人民法院多个案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行为一:转移隐匿巨额售房价款

2015年至2020年间,林某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数百套房产对外出售。为规避监管,林某某操纵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售房款达一亿余元。相关款项未向执行法院申报,均被其转移使用。

行为二:网签操作干扰执行程序

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务盛某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30余套房产网签备案至盛某某个人名下,以此掩盖房产真实归属。盛某某又对其中19套房产撤销自己名下网签,后配合网签备案至相关买受人名下。

行为三:虚构交易提起执行异议

盛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针对执行法院查封的部分房产,补签房产销售合同,虚构系盛某某早年个人合法购买的事实,并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企图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处置程序,后被执行法院识破。

行为四:虚假竞拍股权金蝉脱壳

为从公司层面“甩掉”债务,林某某指使盛某某等人,竞拍获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林某某则通过盛某某代持股权,实际控制公司账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执行行为。

面对林某某及其公司逃避执行的行为,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精准发力、深挖线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反映偶遇林某某乘坐飞机的线索后,执行法官迅速核查,并经公安协查,确认林某某被执行期间多次违规乘机,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严重不符。

执行法官多次依法传唤林某某到院接受调查,但其始终拒不到场,对抗执行态度明显。

同时,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续经营,并可能在判决生效后私自处置大宗房产的线索。执行法官循线深挖,将林某某的出行轨迹与其公司资产分布、经营动态进行关联分析,逐步查明其在背负巨额债务期间,私自隐藏、转移财产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多次跨域核查,进一步查实林某某其他转移售房款、虚假竞拍股权的事实以及该公司法务盛某某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随后,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转移巨额财产、虚假网签、虚假竞拍股权等多种手段规避执行,涉及金额1亿余元,拒执时间长,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仍协助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干扰执行等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后,全市首起定罪追责案例,充分彰显了上海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法治担当。

一、切勿心存侥幸致严重法律后果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规避、逃避的空间。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虚构交易、虚假转让股权等各类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也提醒相关人员,切勿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否则将作为拒执罪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二、联合专项行动向拒执行为亮剑

本次上海公检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履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的被执行人,依法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的,将依法从严打击,绝不姑息。

下一步,上海公检法将持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排查、移送和审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拒执犯罪,全力破解“执行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为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执行局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510分 (优于98.1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79篇 (优于89.34%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60074 昨日访问量:8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