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几十元的“华为表带”一年狂销上万件!男子获刑三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31次举报

上海检察

一条几十元的“华*表带”能有多暴利?有人靠它一年卖出上万件,狂揽75万元,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H**W**”商标手表表带的案件。2026年3月2日,随着法槌落下,被告人许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为自己的“歪脑筋”付出了沉重代价。


时间倒回2024年初,许某某从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嗅到了“商机”,听闻对方靠网店售卖华*表带赚得盆满钵满,他也心动了。在朋友的“指点”下,许某某依葫芦画瓢,注册了网店,从官网下载精美的宣传图,稍加编辑后便挂出链接,开始“空手套白狼”。

起初,他的操作还算“谨慎”:接到顾客订单后,便从其他网店寻找更便宜的同款表带,买下来再转手发给顾客,自己只赚个中间差价。许某某心知肚明,这些低价采购来的表带绝非正品。“我当然知道是假的,正品哪有这么便宜?”他坦言。


尝到甜头后,贪婪的种子开始萌芽。为了赚取更丰厚的利润,许某某不仅在同年3月又增开了一家网店扩大“业务”,还开始寻找更“源头”的供货渠道。当得知朋友张某某自己开了个小作坊,买来各式表带、针扣和激光打印机,专门仿制印有华为商标的表带时,许某某仿佛看到了“致富捷径”。为了进一步压缩成本,他果断转为向张某某的“小作坊”批量采购这些粗制滥造的仿冒品。


在他的网店里,这些进价低廉的假表带,被贴上了10元到50元不等的标签,销往全国各地。生意最好的时候,一天能接到二三十单,看似红火的生意背后,却是对消费者权益和品牌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


好景不长,2025年6月18日,警方的到来让许某某的“发财梦”彻底破碎。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并在其处所查获了大量尚未售出的假冒“H88WEI”商标的手表表带。经权利人鉴定,这些扣押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惊人的数字浮出水面:经审计,从2024年2月到2025年6月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许某某通过其名下的3家网络店铺,累计售出假冒“H**W**”商标的表带高达1.7万余件,总销售额达75万余元。


面对铁证,许某某供述道:“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老家也有人因此被抓。但还是心存侥幸,觉得卖这个来钱快。”然而,侥幸终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承办检察官指出,许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且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更是对企业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公然践踏。那些流入市场的假冒表带,材质低劣、工艺粗糙,不仅使用寿命短,更可能因材料问题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检察官提醒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务必擦亮双眼,尽量选择官方旗舰店或授权店铺。面对那些远低于市场价的“名牌”商品,请多一份警惕,少一份侥幸。一旦发现假冒侵权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携手共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 | 上观新闻、黄浦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598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0篇 (优于89.2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73237 昨日访问量:10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