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发生矛盾后离职,却把工作中掌握的内部经营资料变成“摇钱树”,狮子大开口索要300万元。近日,由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某原在A公司任职。A公司的股东梁先生,同时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两家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在同一地点办公、共用一套办公系统。简言之,李某某名义上虽属A公司,实际工作中却大量接触、处理B公司的核心经营信息。
李某某对这套系统操作格外熟练,B公司的同事便经常把客户信息、采购合同、报价单等资料交给她处理。日积月累,李某某手中沉淀了大量B公司的内部经营信息。通过手中这些资料,她发现B公司作为C公司品牌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利润相当可观。
2025年8月,李某某因与梁先生产生矛盾,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协商后,她拿到一笔补偿金,也签署了保密协议。然而,离开公司的几乎同一时间,李某某就悄悄注册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那些原本属于公司的内部经营资料,逐步成为她个人手中的筹码。
离职后,李某某没有销毁或封存这些资料,而是萌生了取而代之的念头,想为自己新成立的公司拿下这个品牌的代理权。于是,她主动联系了C公司,并将自己认为B公司存在造假行为的部分资料发给对方。C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向梁先生核实相应情况,梁先生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合规证明。正是这次发送,让同时身兼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梁先生发现了资料外泄的情况。
2025年9月,李某某与受梁先生委派的销售经理魏先生约在咖啡店见面。李某某手中握着B公司的内部资料,梁先生一方则急于息事宁人,怕她继续向外扩散资料,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见此情形,李某某随口报出了300万元的价码。一番口舌交锋后,双方把金额降到了50万元。然而,李某某回去后越想越不甘心,没过几天便打电话给魏先生,推翻此前的口头约定,将价码重新拉回到300万元。
此后,李某某坚持索要300万元,面对梁先生一方多次恳求降低金额,她一概拒绝。电话交涉中,李某某察觉对方可能在录音,说话变得有所顾忌,不再像见面时那样露骨索要。但她追钱心切,还是多次暗示,如果再拿不到钱,就会使用或泄露那些商业秘密,让公司付出代价。
在她的持续施压下,同月,梁先生被迫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转账30万元。可钱款到账后,李某某非但没有收手,反而继续索要剩余的270万元。步步紧逼之下,梁先生无力再支付,故而选择报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在职期间获取并持有B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将其中部分资料以举报为名传给上游供应商,且表示将进一步泄露相关信息。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一种默示的、持续的威胁。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交付3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李某某自原单位离职后,妄图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察觉原单位顾虑泄密风险后,又将商业秘密作为要挟筹码实施敲诈勒索,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该案教训鲜明、警示深刻:广大企业员工应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坚决杜绝泄露、利用原任职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严守法律底线。同时,也建议企业健全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强化涉密权限分级管控,规范离职人员资料清退等,全方位筑牢商业秘密安全防护屏障。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素材来源:第一检察部 须洁慧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