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相伴十余载
放弃工作悉心照料岳父多年
默默扛起家庭重任
感情走向破裂面临离婚
家务劳动与养老照料
能否折算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李某与徐某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未工作,主要在家照料岳父。2020年9月,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手写字据,约定:“每个月给徐某3000元用作生活开销,1年后给徐某办理北京户口。”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虽同意离婚,但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料李某父亲长达十余年,尽到了相应的家庭照料义务,故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方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原被告相识、结婚已十余年,因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且秉性各异,导致隔阂加剧,原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被告当庭亦同意附条件离婚,夫妻关系不再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并照顾其年迈父亲的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酌定在双方离婚时原告李某给予被告徐某经济补偿500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只要一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本案中,徐某长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符合请求补偿的法定条件。李某出具的字据虽不直接构成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合同依据,但能佐证双方曾就经济补偿达成初步合意,可作为重要参考。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十余年,徐某为家庭付出诸多,最终酌定李某支付50万元经济补偿,既认可了徐某家务劳动的价值,又兼顾了公平与实际履行可能。
家务劳动并非“无价”,其创造的家庭福祉、节约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价值。法律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致力于矫正因家庭分工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实现离婚时的实质平等。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保护的对象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而非特定性别。本案中男方获补偿,清晰表明法律基于事实与贡献进行评价,倡导建立平等、互助、互谅的现代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固始县法院 马牧原、李瑞宇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