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槌声响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戴某垂着头。“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法官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至此,一场精心伪装的骗局,曾被“黄金分期”“债权公证”“民事纠纷”等重重迷雾掩盖,如今真相大白。
疑点初现:一份蹊跷的公证债权文书
2025年初,乐清法院执行干警李警官接手了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小王在某珠宝店分期购买黄金,却只支付了两期款便断付。珠宝店曾为该笔债权办理过赋强公证,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卷宗很薄,看着是再平常不过的黄金买卖,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按程序走就行。但李警官盯着那几页材料,总觉得蹊跷——无论是“0利息”的分期销售方式,还是比市场价高出30%的交易价格,在黄金交易里,都太不合常理了。他拿起电话,拨通了小王的号码。
“您别问了,这事不好说。”对方讳莫如深,匆匆挂了电话。
李警官意识到,这家珠宝店并不简单。他在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里检索关联案件,结果令人吃惊: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短短四个月,该店先后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10起、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9件,涉诉、涉执频率比很多金融机构还高。
与此同时,民事经办法官也察觉到异样,高度怀疑该店的交易是“假买卖真借贷”,主动将情况告知执行局。执行局综合研判掌握的线索后,决定成立专案调查小组。调查的焦点,并非常规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而是穿透交易表象,查清这批“黄金买卖”的真面目。
抽丝剥茧:那些讳莫如深的“借款人”
调查的第一步,是找到那些被执行人。但这些人要么换了号码,要么对执行干警三缄其口——这些人心有顾虑,有的怕麻烦,有的怕担责。
“现在不只是你们背上债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这背后还可能牵涉刑事犯罪。你们不把实情说出来,会有更多人受害。”电话里,执行干警们一遍遍释法析理、阐明利弊。终于,有人开了口。
“这家店是我在抖音上刷到的,说是专做黄金分期,没有征信要求,又0利息,可以购买黄金变现。”
“店里说每期只需还几千块,但得配合他们签合同、办手续。”
“我后来才明白是骗局,利息早含在附加的工艺费里了。”
小张也是借款人之一。他因征信不良无法从银行贷款,经朋友介绍来到这家珠宝店。店员了解了他的资产和信用情况后,并未让他挑选款式,而是直接塞给他一款黄金手镯。小张签了买卖合同和还款承诺书,拿着手镯到隔壁“黄金回收店”变现。他后来一算,实际年利率达到200%——“当时只想着能快点拿到钱,根本没细算。”
李警官在抖音上检索了这家珠宝店,发现该店确实存在使用诱导性话术引导急需用钱的人前往购买黄金的嫌疑。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的轮廓逐渐清晰。由于店主戴某涉嫌非法放贷,牵涉院内多起已审结或尚在审理的民事审判、执行案件,2025年2月,执行局主动联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执行监督。
穿透真相:从执行监督到刑事追责
为协助检察机关取证,李警官辗转联系到一名被执行人面谈。真相的拼图渐渐完整——戴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利用抖音、微信朋友圈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急需资金的客户到珠宝店,向其分期出售虚增售价的黄金或手机。客户支付首期款项取得商品后立即变现获得“借款”,再按约定分期支付虚增价款。其间,戴某还要求部分客户配合办理线上公证。后续若有客户未能及时还款的,戴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李警官尝试联系戴某,对方却始终不露面,只委托了律师代为沟通。所有的问题,都被一句“按合同办事”挡了回来。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李警官依法调取戴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一整天,他都泡在办公室里核对、统计。证据链被一点点串联起来。
法、检两院很快就该批案件召开专题协调会,认定买卖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对相关执行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检察院就该店所涉民事审判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025年4月,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戴某通过前述方式至少向46人放贷110万余元,实际年利率为43%至335%不等。其中44人借款实际年利率均超过72%。戴某从中获利至少7.6万余元。
2026年1月29日,乐清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7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从执行干警敏锐洞察疑点,到法院、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层层推进——这桩“黄金买卖”迷局的真相,在“穿透式执行”中被精准揭开。那曾套住许多人的“黄金手镯”,终于被摘了下来。
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报 乐清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