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不少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实现广告“精准投放”
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犯法律红线
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是阳江某网络公司的经营者
与某家具店经营者陈某
建立抖音广告投放合作关系
为使某家具店实现广告精准推送
2021年5月
田某将自己获取并整理好的
60948条楼盘业主信息
(含楼盘名称、房号、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等核心隐私信息)
发送给陈某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田某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达6万余条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危害后果
及未从中获利等情节
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的基础,也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权益。非法获取、出售、流转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更有可能如案中被告人田某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以上,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在此提醒,各经营者开展营销推广时,切勿为追求“精准”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呼吁广大公民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现信息被非法泄露、使用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