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锡纸障眼法”偷逃高速费,小聪明闯大祸!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7次举报

高速公路通行缴费本是法定义务

有人偏偏动起歪脑筋

用锡纸给ETC设备“隐身”

殊不知

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货车司机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行高速时,为减少车辆通行费用,用锡纸包裹ETC设备屏蔽信号,先后36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累计金额达5万余元。2025年3月,石某在服务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石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通行是典型的有偿公共服务,驾驶人接受服务后,依法足额缴费是法定义务。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锡纸屏蔽ETC信号的方式,故意隐瞒车辆实际通行里程的关键事实,让高速运营单位产生“车辆仅通行短途”的错误认识,进而少收取相应通行费用,这种“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石某偷逃通行费累计达5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标准,其行为已超出普通行政违法范畴,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此类通过屏蔽ETC信号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在日常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且容易让普通群众产生认知误区——“只是少交了点过路费,怎么会构成犯罪?”事实上,偷逃高速费不仅侵害经营单位合法权益,还破坏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平。用屏蔽、遮挡、篡改 ETC 等方式逃避缴费,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一旦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锡纸屏蔽 ETC 外,倒卡、蹭杆、换卡、屏蔽车牌、假冒绿通等逃费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盗窃等犯罪。

法官提醒:出行有路,守法无界。车主应算清“法律账”“经济账”“人生账”,切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合法缴费、诚信通行,才是最稳、最安全的 “捷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原阳县法院   邢  娜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72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58篇 (优于89.43%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29872 昨日访问量:16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