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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主管 “挂空车吃空饷”,侵占公司百万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3次举报

案 情 简 介

互联网公司城市主管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使用运输车辆领取出车补贴、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15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向某互联网公司退赔七十余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某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城市主管期间,负责电单车项目运营管理,包括招聘运维人员、管理考核运输车辆等流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管理的多名人员通过虚增车辆领取出车补贴、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11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某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对检方提交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2020年1月,吴某要求其下属张一(化名)寻找无业人员在公司VC系统中申请注册账户,然后由吴某审核开通账户。注册人员无须实际上班,只要每天刷脸登录打卡,每月便可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同年5月,吴某又要求张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由吴某利用职权以电单车运输车辆名义将该信息录入公司VC系统,但并不实际参与运输工作。张一亦可每月领取公司发放的出车补贴1万元左右。吴某要求张一将上述虚报冒领款项中的七成定期转账给他,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除张一外,吴某还通过多名其他下属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经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吴某累计侵占公司财产115万余元。案发后,另案处理人员共向被害公司退赔36万余元,其余款项尚未追回。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权招募员工,将员工信息及相关车辆信息录入公司信息系统,并具有对人员工资、车辆补贴进行审核确认的职务便利。而公司发放车辆补贴的前提显然是该车辆实际从事了运输活动,付出了相应成本,发放人员工资的前提显然也是该人员实际向公司付出了劳动。而被告人吴某出于个人私欲,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向公司隐瞒真相,伙同他人虚构车辆从事公司运输活动的信息以及虚构他人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借以骗取公司发放的车辆补贴及员工工资。其在与他人分赃后,将所获赃款自用。其个人至今未退还分文,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其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对上述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吴某侵占公司财产金额115万余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

当前,互联网经济凭借其强大的创新活力和广泛的辐射效应,已然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在互联网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企业内部员工借由互联网特有的数字特性实施犯罪行为,不仅侵蚀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资源错配、运营成本虚高,更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动摇市场公平根基。因此,互联网企业内部反腐刻不容缓。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明确人事、财务审批权限,建立考勤与薪资数据交叉核对制度,优化人事系统权限设置,将员工入职、考勤、薪资发放环节纳入多部门联合审核,切实筑牢廉洁风险防线;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异常薪资波动、长期无工作记录的人员信息;三是定期开展员工岗位轮岗,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同时,企业员工亦需认清“吃空饷”的违法性,切莫因一时贪欲陷入犯罪泥潭。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张鹏、周宇蕾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

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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