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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让探望小孩,母亲可否拒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5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湖南高院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之后,会在抚养费与探望权上发生矛盾,最常见的是一方不给探望小孩,另一方就不给抚养费,发生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戴某(系孩子父亲)与邓某(系孩子母亲)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生活美满。可好景不长,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两个小孩归戴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在不影响子女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邓某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小孩一次,地点为学校或戴某家里,在尊重小孩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带小孩出去游玩,但应当提前通知戴某并协商游玩时间与地点。”离婚初期,邓某按约支付抚养费,戴某按约履行协助义务,但之后双方关系恶化,戴某阻止邓某探望小孩,而邓某则拒绝支付抚养费。戴某在向邓某催要抚养费未果后,遂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2万余元,后续抚养费顺延照计。庭审中,邓某辩称,戴某违约在先,不但没有履行协助义务,而且阻止其依法行使探望权,目前这种结果是戴某造成的,其没有过错,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邓某能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戴某与邓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邓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故对戴某诉请邓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邓某主张戴某阻止其行使探望权,其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虽然邓某享有探望权,戴某负有协助义务,但探望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抚养费的支付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其义务主体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非父母之间的交换条件,邓某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如果邓某认为其探望权受到妨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由邓某向戴某支付拖欠的小孩抚养费2.2万余元,后续抚养费按约计算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因离婚后矛盾激化,引发探望权协助义务与抚养费支付义务相互对抗,核心争议点在于:一方不协助行使探望权,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也是此类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法律层面来讲,抚养费是孩子的“生存权”,不能被剥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人身依附性,不可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与其他权利互为抗辩、相互抵消。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核心体现,其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便直接抚养方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也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若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既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也是孩子的情感需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但权利受阻并非违约、拒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双方均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采取“以错制错”的方式激化矛盾。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探望的,被阻挠一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起诉变更抚养人等方式维护自身探望权益;而抚养费支付方若长期拒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同样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法官在此提醒,父母双方的矛盾不应转嫁到子女身上,无论是抚养费支付还是探望权行使,核心发出点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心身健康,双方应当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摒弃对立情绪,理性沟通,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义务,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稳定、温暖、有爱的成长环境,这才是法律规制此类纠纷的根本初衷,更是对未成人的暖心守护。

文章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前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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