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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自己“神仙附体”,只要给钱就可以作法祛病消灾,几年间骗取被害人上千万元。经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为帮儿子“聚魂”给了“大师”100万
2013年,马女士在某论坛上结识了李某。李某自称是某知名大学中文系培训中心主任、国学大师,能给人“看阴阳事”“布风水局”。马女士平时就有些迷信,觉得自己遇到了大师,便交浅言深,把最近家里发生的事对李某和盘托出。原来,马女士的儿子在一次游泳后生了病,一直不见好转,成了她的心病。李某利用马女士的迷信心理,谎称她的儿子“没有魂魄”,需要“聚魂”,以此为由陆续骗取马女士100万余元。
后来,马女士的儿子通过吃中药调理逐渐恢复了健康。虽然不确定究竟是吃中药的效果还是李某真的“施法”成功,但秉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想法,马女士自此之后成了李某的“信徒”。
2015年8月,马女士在和李某聊天时提到,丈夫在单位工作很忙但工资奖金不多。李某便说可以布个“求财”局,保佑马女士老公多拿钱,要求马女士转账4万余元到李某丈夫潘某的账户上。然而,一段时间后,马女士发现,丈夫并没有多拿到钱。在马女士的质问下,李某反过来倒打一耙,说是因为马女士的一些举动破坏了风水布局,才没有灵验。之后几年,李某和潘某以帮马女士夫妇“开财运”“看病消灾”“预测命运”等为由骗取了一笔又一笔钱款。
为获“好财运”从北京搬到上海
李某与潘某从马女士夫妇处骗到数额最大的一笔钱款,是在2017年。彼时,马女士全家在北京生活。李某、潘某利用马女士夫妇的迷信心理,说他们如果到上海发展,财运会更好,两个孩子也能进名校读书。马女士在李某的介绍下买了一栋上海的别墅。这时,李某起了贪念,声称“若借钱给我,两家一道居住,一则保全,二则护地”,从马女士处骗得800万元在同一小区购房。
2019年,马女士的小女儿要从北京转学上海。潘某、李某谎称可以帮马女士的女儿找关系在上海办理入学,前后又骗了马女士102万元。临近开学,马女士带孩子去学校报到,被学校拒收,此后马女士的女儿长时间无法正常上学,最后,只能按户籍进入辖区学校就读。事后,马女士要求李某返还购买别墅的800万元借款。李某却称,这钱是她“看风水”的酬劳。
潘某在整个过程中一直配合李某表演,大部分钱款都汇入了潘某的账户。
这些年,李某还利用马女士对她的信任和迷信心理,向马女士推荐珠宝首饰、风水画等。李某从网上购买这些物品,再加价卖给马女士,共计300万余元。
害怕“大师”用邪术害全家迟迟不敢报案
2023年6月,马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在报案之前,马女士和丈夫已经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还款,但李某有时说会还,有时又说那些钱是她应得的报酬,加之马女士害怕李某会用“邪术”害她全家,双方就这样拉锯了几年。马女士和丈夫觉得让李某还钱无望,这时他们想到李某曾自称是某知名大学中文系培训中心主任,便来到该大学纪委举报,结果发现查无此人。至此,两人才下决心报案。
李某、潘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但十年间的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交往的全过程:李某自称在风水上有极高造诣,伙同丈夫潘某利用马女士夫妇迷信风水的弱点,编造各种说辞,在2014年至2018年间骗取马女士1000余万元;李某谎称卖给马女士的珠宝首饰可以“认祖”、对呼吸有好处等,夸大饰品的功能,实际这些是李某低价网购后包装成高品质风水饰品,再高价售卖给马女士的,部分珠宝首饰经初步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类似“孩子去圆明园后阴魂附体”“去泰山给孩子聚魂”“给公司开财运”“布风水局”等,也都是李某、潘某骗取钱财的说辞和手段。
宝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2025年6月,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今年1月,二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追赃挽损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
检察官提醒,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实施诈骗的案件,往往是不法分子通过有预谋的“套路”蛊惑人心,在被害人生活迷茫、工作失意、身体欠安之时,编造话术骗取钱财。大家要相信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增强防诈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