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卖课引流、悄然关门跑路……近年来,教培行业预付式消费乱象引发关注。一批不法分子化身“职业闭店人”,不断翻新犯罪套路,从传统“暴力闭店、收款即跑路”的粗放模式,升级为“伪装正常经营、精心布局敛财”的隐蔽式诈骗,严重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新型教培机构合同诈骗案宣判。被告人顾某、韩某以“接盘经营”为幌子实施“两头骗”,恶意掏空三家正常运营的非学科类教培机构,被害人共600余名,涉案金额达140余万元。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二人判处重刑。
01机构突然跑路,真因经营不善?
2025年6月,被害人汤先生报案反映,其在2025年3月受A教培机构销售人员宣传鼓动,花费15880元为孩子办理美术课程续费手续。后续上课期间,他发现门店授课老师持续减少,销售人员变为韩某,前台工作人员变为顾某。面对汤先生的质疑,韩某、顾某称“上述情况属于正常人事变动”,自然娴熟的话术逐步打消了汤先生的疑虑。没过多久,该机构却突然闭店。
经查,直至门店闭店前夕,仍有学员被诱导大额续费,且退费无门。2025年9月,门店实际经营者顾某、韩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案件被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精准区分正常经营亏损与恶意诈骗犯罪,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线索,聚焦资金流向、经营行为、人员管理等核心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开展针对性补充侦查。
检察官审查证据发现,该案不同于以往常见的“收款即跑”暴力闭店模式,而是通过消极经营行为,以“温水煮青蛙”的形式将门店拖垮。
经营期间,顾某、韩某长期推行不计成本的低价售课、赠课促销,疯狂收割学费,而对待未续费学员态度恶劣、恶语相向,变相逼迫学员流失;同时,二人以拖欠工资、断缴社保等方式恶意压榨员工,逼迫教职人员主动辞职,并恶意拖欠物业租金、物业费,人为制造资金链断裂、师资流失、经营瘫痪的假象。
02“两头骗”真相:左手骗商家转手,右手割学员韭菜
“其实,顾某、韩某二人并非瞄准经营不善的烂尾机构进行收割,而是通过‘两头骗’,拖垮原本可以正常经营的公司,实现双向非法牟利。”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另一特点。
A公司旗下的A教培机构主营少儿美术培训,在转让给顾某、韩某二人之前的实际经营者为谢先生,公司股份由谢先生父子持有。在谢先生经营期间,门店客流十分稳定,运营状况良好,优质的师资、课程内容等深受学员信赖。后谢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不得已需将公司及门店转让出去。于是,谢先生找到了自称“实力雄厚”的顾某。
顾某、韩某向谢先生表示,两人手握多处房产,经济实力强,经营经验丰富,而实际与谢先生签订转让协议的却是与二人同行的林某(另案处理)。顾某称,后续运营将由林某出资,且林某是“网红”,能够为门店引流。
最终,谢先生与林某签署了公司及股份转让协议,由林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妥善安置现有学员及员工,谢先生向林某支付20万元,作为门店后续完成学员预付费课业的销课补偿款,并支付韩某、顾某8800元中介费。面对这家自己倾注多年心血的门店,谢先生再三拜托顾某等人接手后妥善经营。
然而,转让补偿款及中介费到手后,顾某、韩某并未将钱投入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除骗取原机构经营者资金外,依托机构原有良好口碑和客源基础,顾某、韩某二人刻意隐瞒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关键信息,对外维持正常经营假象,疯狂收割新老学员的预缴学费后转入个人账户,实施“两头骗”。
“经查,这样的受害机构共有三家。我们在审查三份转让协议后发现,顾某、韩某作为实际经营人,隐身在了‘职业背债人’之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与A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的林某是顾某、韩某二人雇用的社会闲散人员,正是一名‘职业背债人’。顾某、韩某这样做,一方面是以虚假人设骗取原经营者信任,另一方面是防止在恶意闭店后被学员追究民事责任,而由毫无偿还能力的林某背债。”
经审计,顾某、韩某共骗得三家机构原实控人转让补偿款、学员学费共计140余万元。
03早已设局:接手前已埋好闭店伏笔
在完成资金收割、人为制造经营瘫痪假象后,二人便开始“收尾”,以安置转课为噱头,企图掩盖自身违约及诈骗事实,逃避法律追责。
事实上,二人并未出资落实正规妥善的学员安置方案,既未向第三方转课机构足额支付约定转课安置费用,也未完整移交学员信息。相关转课资源仅能提供零散免费的试听课程,无法匹配原有课程价值,难以弥补家长损失。数百名受害学员中,有百余名学员家长无奈接受劣质转课资源,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在办案过程中,还有一份关于“转课”的聊天记录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2025年4月,顾某联系了从事转课业务的徐某,透露其准备接手B教培机构,后续关停需要徐某帮忙安置转课。检察官表示:“经查,顾某、韩某直至2025年6月才真正接手B机构,而早在2个月前就已开始谋划闭店事宜,其诈骗目的昭然若揭。”
2026年3月25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顾某、韩某二人提起公诉。5月26日,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文章来源:浦东检察 素材来源:第三检察部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