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原系同事,双方于2023 年 10月份开始恋爱,2023 年 12 月 11 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 2024 年 4 月 14 日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认可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 120000 元及价值 26000 元的金条。王某认可李某给付了120000元(其中包含彩礼100000元、催娶钱20000元)及价值 26000 元金条一件。对于金条,王某称购买金条是因为不再购买其他首饰,想以金条作为日后生活保障,银行金条并未领取实物,而是以货币权益的形式体现,其已将金条卖掉,出售价款(具体不详)用于给其母亲看病。对于彩礼120000元,王某称已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另,二人结婚登记后,王某曾怀孕,但因胎停流产,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因流产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失50000元,但对该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离婚之诉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诉求法院判决返还120000元彩礼(含催娶钱20000元)、26000元金条的问题,根据当地风俗,催娶钱20000元也系为缔结婚约的给付行为,依法认定为彩礼款,故李某给付王某的120000元均可认定为彩礼。李某为王某购买的价值26000元的银行金条,王某虽未持有实物,但已经实际取得该财产权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某为王某购买银行金条系为促成双方婚约,结合银行金条的价值及给付背景、方式及目的,依法认定系为缔结婚约的给付,应系彩礼范畴。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四个月左右,时间较短,结合彩礼款数额、王某怀孕流产、共同生活消费、金条不具备返还实物条件等情况,法院酌定王某向李某共返还9万余元。关于王某主张的因流产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失50000元,因在彩礼返还部分已将王某怀孕流产作为参考因素以确认彩礼返还数额,故对王某的该部分主张不再重复认定,亦不予单独支持。
法官说法
在现代婚恋中,彩礼的形式已从传统的现金、实物拓展至贵金属投资、理财产品等“货币权益”类财产,故认定彩礼及应否返还时,不应拘泥于物品形态,而是要审查是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及数额大小,本案明确“财产权益类彩礼”的审查标准,即重点考察给付目的及给付背景,有助于避免当事人通过变换彩礼形式规避返还责任。本案综合考量五项关键因素:彩礼总额较高、共同生活时间短(仅四个月)、女方怀孕流产(身心付出与创伤)、彩礼实际用途(用于共同生活的主张)、特殊形式彩礼(银行金条),依法且合理确定彩礼范围及返还比例,充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在处理婚约彩礼类纠纷时,需建立多维度综合考量体系,通过司法裁判实现价值引领,进而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助力乡风文明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编写:东昌府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