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
“恋与某空”是一款极具人气的手机网络游戏,上线后迅速登顶中国IOS游戏畅销榜榜首,玩家数量庞大。然而,这款知名手游也成了某些投机取巧之人眼中的“摇钱树”,通过技术破解和批量代练,从而获利百万,并且利用海量公民个人信息实名认证该游戏。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情回顾
林某某于多年前在QQ上搭识了谢某,谢某熟知电脑技术,林某某则经营一家网络店铺,二人合作起了倒卖游戏账号的生意。
2024年初,“恋与某空”游戏面世,二人又打起了这款人气手游的小算盘,谢某负责技术工作,破解“恋与某空”游戏客户端,编写可以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并发送和接受数据的脚本;林某某负责经营,运行外挂批量作弊获取账号并售卖,价格从几角到数百元不等。
“破解游戏——撰写外挂——批量练号——倒卖盈利”,这个技术小作坊的流水线运营得风生水起。过程中,林某某还不时向谢某提供身份证号码用于账户实名认证,数量达百余万条。直至案发,二人通过销售“恋与深空”账号,获利高达人民币160余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谢某利用技术手段破解“恋与某空”游戏安装包,所撰写的游戏外挂能够未经授权获取“恋与某空”游戏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林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谢某明知是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收受,其二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林某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林某某、谢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令二名被告人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破解游戏、制作外挂,不只是简单的作弊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以此案为戒,我们提醒:
一为何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中,谢某利用技术手段对“恋与深空”游戏安装包进行了、破解,所撰写的脚本能够拦截、获得恋与深空游戏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计算机技术爱好者在运用计算机技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让手中的技术变成自由的桎梏。
二为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林某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谢某明知是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收受,根据法律规定,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重要权益,法律禁止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加工、流转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公众也需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非正规渠道的索要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行为,都需要保持警惕,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侵害。
三游戏外挂作弊存在一定的风险游戏外挂在拦截、获取游戏服务器数据的过程中,会挤占服务器资源,造成游戏服务器卡顿、掉线,严重影响广大游戏玩家的体验。同时,通过外挂作弊手段获得含有经验、道具的游戏账号,虽然能够一时加快游戏进程、提升体验,但同时也伴随个人信息非法使用、账号来源不正当等法律风险,面临了较高的封号可能,极易导致积累的游戏成果一朝清零,最终财号两空,自身利益受损。广大玩家也应遵守游戏规则,公平游戏,享受参与游戏的过程,拒绝使用作弊方式,维护良好的网络游戏环境。
供稿 | 刑事审判庭文字 | 庄云婧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